洛圣都市警察局

枪械许可科


保安证手册

目录

  1. 第一部分 - 职责与角色
    1. 保安与治安官
    2. 保安的职责与责任
    3. 保安的履职表现
  2. 第二部分:与地方治安官/执法机构的关系
    1. 冒充治安官
    2. 紧急情况
  3. 第三部分:观察与报告撰写
    1. 观察
    2. 事实与结论
  4. 第四部分:询问权限与决策依据
    1. 询问与干预权限
    2. 业主权利
    3. 决策依据
  5. 第五部分:检查
    1. 检查
  6.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
    1. 法律风险
    2. 刑事责任
    3. 民事责任
  7. 第七部分:违章、轻罪与重罪
    1. 犯罪类别
    2. 违章
    3. 轻罪
    4. 重罪
  8. 第八部分:实施逮捕
    1. 逮捕权限
    2. 逮捕流程与武力
    3. 留置与逮捕
    4. 搜查
    5. 逮捕后的流程
  9. 第九部分:保安的职业操守
    1. 职业操守
  10. 第十部分:枪械的使用
    1. 保安的责任
    2. 使用枪械的要求

第一部分 - 职责与角色

 

1.1 保安与治安官
安并非治安官,其职责、训练与权限均不同于治安官。保安若假扮或暗示自己为治安官,将违反《圣安地列斯刑法》第一篇 PC 115。被裁定冒充治安官者,将按照上述轻罪予以处罚,并可能被撤销相关资格。
 
1.2 保安的职责与责任
安的职责是为其雇主保护人员与财产。在事件或违法行为发生之前,应以预防为先;在事件发生期间或之后,应以观察并报告为主。
 
1.3 保安的履职表现
事件或违法行为发生之前,保安的首要职责是预防。因此,保安应当具有较高可见性。通过可见的存在,可以震慑潜在的盗窃、破坏、人身伤害或其他犯罪。保安工作的重心应是预防。为此,保安必须:
  • 保持警觉
  • 认真倾听
  • 仔细观察
何应对具体情形,由保安的雇主在符合法律的前提下自行决定。若发生事件或违法行为,保安不应立即介入,而应当:
  • 保持冷静
  • 观察并记住细节
  • 向警方/直属主管报告(遵循雇主政策)。

 


第二部分:与地方治安官/执法机构的关系

 

2.1 冒充治安官
何时候,保安都不得冒充或企图充当治安官。这既包括明确声称自己是治安官,也包括暗示自己具有治安官身份。冒充治安官可能引发当地执法行动,并极有可能损害雇主与当地执法机构的关系。

安应尽力避免被公众误认为治安官。由于制服、徽章、帽子或类似装备,公众可能误以为其为治安官。保安不得助长这种误解;在合适的情况下,应向公众明确说明自己是保安而非治安官。
 
2.2 紧急情况
紧急情况下,若治安官已在场,保安不得干预其工作,无论现场是否位于雇主或客户的私有财产范围内。保安应尽可能充分配合治安官。

 

 

第三部分:观察与报告撰写

 

3.1 观察
某种意义上说,保安是“受薪观察者”。其角色应侧重预防;当违法行为发生时,保安的职责是观察并报告。原则是:停!看!听!

安可能需要:
  • 向警方报告
  • 向雇主提交书面报告
  • 就所见、所闻、所为作证

 


 

3.2 事实与结论
安必须能区分“事实”与“结论”。事实是实际发生或被确认真实的情况;结论是基于事实形成的判断或意见。治安官与雇主只关心事实;掌握了事实,便可自行得出结论。例如,事实可以是:“我转过拐角时,看到两名男子跪在门口,其中一人手持撬棍;门锁周围有撬痕。” 基于该事实的结论可能是:“这两人是入室盗窃者。”

保安向治安官写报告或做口供时,必须包含以下六个要素:

 

  • 谁(Who)
  • 什么(What)
  • 哪里(Where)
  • 何时(When)
  • 如何(How)
  • 证人姓名

第四部分:询问权限与决策依据

 

4.1 询问与干预权限
安作为私有财产所有者的雇员,可以行使业主的权利,询问在该财产上的人员为何在场、身份何人等。如对方拒绝回答或答复不令人满意,保安可要求其离开;若拒不离开,保安应当尽快通知当地执法部门。

而,保安在私有财产上对他人的询问权限,并不高于任何普通个人;唯一的区别是:若对方拒绝回答问题,保安可基于业主权利要求其离开该财产。

业主要求的情况下,保安可以物理阻止他人进入雇主的私有区域,但肢体接触应仅作为最后手段。
 
4.2 业主权利
业所有者有权在其财产内制定不属于刑法范畴的内部规则。例如,员工醉酒上班可视为违反雇主规定,雇主可以解雇或降职处理。此类情形属于雇主与员工之间的内部事务,与刑法无关,也不需要警方介入。
 
4.3 决策依据
保工作的性质要求人员时刻关注周遭、法律以及私营安保的使命。保安在做出及时且合理的决定时,应考虑以下三方面:
  • Facts:
    • 考虑涉事事实。可通过回答以下问题来梳理事实:谁?什么?何时?何地?如何?以及可能的为何?
  • 法律(Law):
    • 考虑适用于该事件的法律。是否违反了任何法律?
  • 政策(Policy):

     

    • 考虑适用的内部政策。雇主针对本事件的政策为何?

第五部分:检查

 

5.1 检查
主可以要求保安协助开展对员工的检查。雇主需事先通知员工检查事宜,保安应尽力确保该通知已到位。

类检查通常在工作日结束时进行,可能需要查看员工车辆、饭盒、手提包或托包,以确保未将不允许的物品带离场地。检查须在员工配合下进行。例如,决定查看饭盒、手提包或托包内部时,必须请员工自行打开;若看不清内容物,可请员工取出遮挡物。若员工试图将物品交由保安拿取,保安应礼貌拒绝。

何时候,保安都不应触碰或拿取员工私人物品,以避免被指控盗窃、栽赃等。若员工拒绝配合检查,保安应登记其信息并向雇主报告,不再采取进一步行动。

 


第六部分: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

 

6.1 法律风险
断失当所采取的行动,可能给保安及其雇主带来法律风险。依据法律,保安必须避免某些行为。本节介绍与保安相关的法律责任与法律风险。
 
6.2 刑事责任
罪在《圣安地列斯刑法》中有详细规定。任何违反法律的人都可能受到处罚,从罚款到监禁不等。因违法而面临的惩罚称为刑事责任。可能使保安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 恐吓(Intimidation)
    • 在他人不配合或不认罪时,以人身伤害相威胁或进行恐吓。
  • 过度使用武力(Excessive Physical Force)
    • 实施逮捕时,法律仅允许在嫌疑人反抗时使用合理且必要的武力进行制伏。超出法律允许范围即构成过度使用武力,可能承担刑事与民事责任。示例:为保护个人财产而射击嫌疑人即属过度;依法致命武力仅能用于保护生命。
  • 使用未授权武器(Use of Unauthorized Weapons)
    • 保安可在枪套中显露携带手枪,并可携带警棍;其他武器(如刀具、霰弹枪、指虎等)不得携带。保安在其受雇执勤范围内可携带隐藏枪支。

6.3 民事责任
事责任是指一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可能被他方起诉并承担赔偿的法律责任。法律中的“当事人”可指个人、公司或组织。当一方认为其被他方侵害、损害或加害时,可以依法提起损害赔偿之诉,由民事法院审理并由法官或陪审团裁判被告是否侵权及应承担之赔偿。

于保安代表其雇主履职,雇主可能因保安的行为而成为被诉主体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七部分:违章、轻罪与重罪

 

7.1 犯罪类别
安需了解:圣安地列斯州的犯罪分为三类——违章(Infraction)、轻罪(Misdemeanor)与重罪(Felony)。本节将对这些类别进行说明。州内全部罪名可在此处查看:链接
 
7.2 违章
章是刑法中的轻微违法行为,通常仅处以罚款,往往在现场直接开具,类似交通违章处理。
 
7.3 轻罪
罪是刑法所列的较重违法,通常会被判处罚款或郡监拘禁。
 
7.4 重罪
罪为最严重的违法,通常会被判处监禁,并可能附加罚金。

 

 

第八部分:实施逮捕

 

8.1 逮捕权限
管保安的主要职责是预防与观察,但在极少数情况下,保安可能认为有必要实施逮捕。保安的逮捕权不高于任何普通公民,其所为之逮捕称为“公民逮捕”。法律并不要求公民或保安必须实施公民逮捕。实施逮捕前,保安必须判断对方所涉为重罪还是轻罪;公民仅可就重罪实施逮捕。

欲就重罪实施公民逮捕,需满足:
  • 该罪行系在保安面前实施或至少已着手实施;
  • 保安基于对自身或其亲友人身安全的合理担忧而采取逮捕行为。

8.2 逮捕流程与武力
需进行公民逮捕,应告知对方其被逮捕的事实、理由以及保安实施公民逮捕的依据。例如,“因涉嫌[重罪],你已被逮捕。” 对方可能配合也可能反抗;若其反抗逃离,保安需决定是否使用合理武力。保安可请求必要数量的人员协助逮捕。

嫌疑人抗拒逮捕时,保安可以使用合理武力予以制伏。所谓合理武力,是指不过度、且为保护自身或财产所必要之力度。若嫌疑人主动配合,则不应使用武力;若其反抗,仅可使用克服反抗所必要且合理的力度。

8.3 留置与逮捕
A person who voluntarily responds to questioning and is not restrained (meaning that they are free to go at any time) is not detained. A person may be detained by the police for further questioning in an investigation, and that person is not necessarily under arrest. The police have the authority to detain a person against their will and still not arrest that person. Security guards do not have the authority to detain a person against their will.

It should be clear to the suspect that they are under arrest after the security guard informed them of their intention, cause and authority to arrest them.
 
8.4 搜查
安不得为寻找公民逮捕之证据而搜身。若保安有合理理由相信在留置嫌疑人时存在人身危险,可对嫌疑人进行武器搜查;此时仅可进行“拍搜”(frisk),即针对武器的外部快速检查。

搜是对嫌疑人是否携带隐藏武器的快速检查,应在逮捕后进行。步骤如下:
  • 站在嫌疑人身后;
  • 沿其衣物外侧用手摸查;
  • 拍查可能藏有武器的部位;
  • 取下任何触感类似武器的物品;
  • 对不似武器之物品不得取下。

8.5 逮捕后的流程
实施公民逮捕后,保安必须立即将嫌疑人移交执法机关;延迟告知警方,可能承担刑事或民事责任。治安官到场后,将评估犯罪要件、留置与逮捕要素,并据此决定是否接收嫌疑人,且以公民逮捕是否合法为依据。

 


第九部分:保安的职业操守

 

9.1 职业操守
安能否有效履职,取决于能否赢得并维持公众的尊重与认可,包括公众在预防犯罪方面的配合意愿。若保安行为不专业或违法,社会对其尊重与信任将随之降低。保安的个人举止始终受到关注,需时刻牢记高效、有效服务雇主之义务。社区是否愿意配合,取决于其对保安的尊重与信任。

 


第十部分:枪械的使用

 

10.1 保安的责任
械属致命武器,保安执勤期间仅可出于防卫目的使用。仅当自身或他人生命遭受迫在眉睫的威胁时,方可用枪。这是保安在执勤携带与使用枪械所应承担的责任与条件。

无明确且即时的生命威胁而开枪,保安可能被追究责任、受到刑事起诉并判处监禁。
 
10.2 使用枪械的要求
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使用枪械:
  • 存在明确且现实的生命危险。
  • 其他防御方式不适用或已失败。
以下情形不得使用枪械:
  • 为抓捕逃逸嫌疑人而开枪。
  • 以示权威而开枪。
  • 为“震慑”他人而开枪。
  • 将枪械作为进攻性武器使用。
保安不得:
  • 鲁莽操作枪械。
  • 拔枪恐吓他人。
  • 鸣枪示警。
  • 对可疑物(如灌木丛动静或怪声方向)盲目射击。
  • 未彻底检查枪械各部件及弹药的完好状况。
A firearm may be used only if there is an imminent danger of death or serious bodily injury to the guard or to another person and there is no other option available to avoid or neutralize the danger.

 


第十一部分:警棍的使用

 

11.1 保安的责任
棍属于非致命工具,仅应作非致命用途使用。其适用于肢体冲突或自我防护等情形,当前置的低等级用力方式已失败且需快速反应,且使用枪械既不合法也非必要时。

无合理理由而在执勤中使用警棍击打或造成对方重伤,保安可能被追究责任并面临刑事起诉。
 
11.2 使用警棍的要求
仅在以下情况下可使用警棍:
  • 为控制局势确需进行肢体介入。
  • 其他防御方式不适用或已失败。
以下情形不得使用警棍:
  • 击打逃逸嫌疑人。
  • 以示权威。
  • 为“震慑”他人。
A security guard must not:
  • 鲁莽使用警棍。
  • 抽出警棍威胁他人。
  • 用警棍损坏财物。

11.3 警棍打击部位图
图展示了警棍使用之打击部位参考:


如需使用警棍,应优先针对图中标注的绿色区域,以便在不致命的情况下制止攻击性行为。

标注为黄色的区域在其他部位打击无法有效制止时使用,能避免则尽量避免。

标注为红色的区域应尽量避免;当保安面临迫在眉睫的死亡或严重人身伤害威胁,且无法通过拔枪制止威胁时方可作为最后手段。